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443号
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900887。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贻俊,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桃源丽景12号楼C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71811177T。
法定代表人:何微,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锦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桃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