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与江西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1878号之二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建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8EX1U86。
经营者:郑美安,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婷、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冈北路85号17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0814880438。
法定代表人:刘彬喜。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保全费580元,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华欣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