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22民初872号
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取,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计4786元,由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