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22民初87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敏,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取,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
11月6日作出(2018)赣0222民初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182元或其名下的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了冻结或查封,并查封了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财产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中联牌ZLJ5256GJBGH,车架号LYC1CH717D00004522)及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中联牌ZLJ5253GJBE,车架号LGAX4DS36D3013127)。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182元的冻结及对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担保财产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中联牌ZLJ5256GJBGH,车架号LYC1CH717D00004522)及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中联牌ZLJ5253GJBE,车架号LGAX4DS36D3013127)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406元,由被申请人江西省力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