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熊智刚,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熊智刚与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20)赣01民终19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51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