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805号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光大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614631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商业街10号店铺。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塘村老百姓生活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四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8元,由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