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21民初1226号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50211B。
法定代表人:董荣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妍、柴旭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景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以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50211B。
法定代表人:赵光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卿、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妍,柴旭康,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家卿、李静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联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落地式)二套,总金额为74000元,被告提供产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交付了产品。2019年7月23日,原告进行电力增容工程的送电工作,但在送电后20分钟后被告提供的计量装置内电压互感器发生爆炸,导致整条线路送电未成功。为此,原告不得不使用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进行发电、重新购买计量柜,拆除不合格计量柜及设备并重新安装等,经查被告不具有落地式计量柜中电流与电压互感器生产资质,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本次事故赔偿问题,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2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光景公司辩称:1、案涉计量装置不存在质量问题,已通过权威机构的测试,且已通过供电局和业主单位的竣工验收。答辩人作为案涉计量装置的卖方,已经按《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案涉计量装置经过了性能试验,且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出具了《计量器具性能试验报告》,载明光景公司生产的产品“各项性能试验均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此外,案涉计量装置已经通过供电单位即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业主单位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的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亦为合格。2、原告违反操作规程、私自送电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送电过程,没有供电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场,且在首次送电出现跳闸后,竟然一再违反操作规程,连续进行了两次强行送电,最终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因此,该事故产生的原因,系原告违规擅自强行送电所致,那么该事故而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原告承担。3、原告所主张的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答辩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已远超出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如前所述,由于该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违规操作、私自送电,不能归咎于答辩人,原告因事故所受损失与答辩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此外,原告所主张的安装费等也远远超过了市场合理价格,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油费也并非必要费用,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所供应的案涉计量装置并无质量问题,爆炸事故系因原告违规操作私自送电所致,不能归咎于答辩人,因事故所致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落地式)二套,总金额为74000元,被告提供产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指定安装地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交付了产品,原告向安装部门及带电作业单位支付计量装置安装费及带电作业费分别为15500元和14445元,2019年7月23日,原告进行电力增容工程的送电工作,但在送电后被告提供的二台计量装置设备中其中一台电压互感器发生爆炸,导致整条线路送电未成功,业主单位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采取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及时供电花费4257元。2020年1月7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南市监计处(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电压和电流互感器,2、没收违法所得1461元,3、处3000元罚款。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营业执照,《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出具的《关于江西省皮肤病计量装置爆炸事故分析报告》,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回复》,现场照片,《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及请款报告、支付凭证,《安装劳务施工协议》及请款报告、支付凭证,《工程款结算差异情况说明》,四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赣制00000355号),三相干式组合互感器《计量器具性能试验报告》(XN14020),《检测报告》(XNC14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赣制A0006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16E101-36),供电单位和业主单位出具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四联公司总经理郑楠与光景公司就案涉事故谈话的录音(录音01:25-01:50)及文字(2019年8月29日),案涉事故所在线路注上开关跳闸记录的照片(2019年7月23日),报价函三张,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规范(GB26859-2011)等证据与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落地式)二套,并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其中一套发生爆炸,使用方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采取应急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及时供电花费4257元。为此,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退回已爆炸计量装置的原告购货款37000元,原告同时应退还被告已爆炸计量装置的残骸,本次一套计量装置设备所支付带电作业费及计量装置安装费分别为14445元和15500元的二分之一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被告以原告安装等费用过高为由出具报价函进行抗辩,该报价函系被告与第三方的报价,与涉案计量装置安装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以原告违规送电导致爆炸,仅提交了电话录音、开关跳闸记录,原告对通话人员语音不认可,被告对开关跳闸记录无充分证据表明数据的含意及与涉案计量装置爆炸的关联性等,且被告企业信息报告书反映: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南市监计处(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被告该抗辩意见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货款37000元,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退回购置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一套高压预付费计量装置(落地式)爆炸后的残骸。
二、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带电作业费7222.5元。
三、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装费7750元。
四、被告江西光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承担的事故应急费4257元。
五、驳回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承担1100元,由被告承担1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国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邦宇
书记员邓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