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91民初379号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7614631XH。
法定代表人:董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帅,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5058.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从事司机岗位,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2019年7月16日下午,原告指派被告驾车前往陇南县出差,但被告却以路途遥远易发生交通违章而导致个人损失为由拒绝原告合理的工作安排。更为甚者,被告自2019年7月16日下午便开始擅自离岗,经原告多次沟通后,被告仍拒绝返岗工作。2019年7月23日,在被告已经连续旷工6.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送达《告知书》,要求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前返岗工作,逾期未至,原告将依法直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告知书》后,仍然拒绝返岗,并于2019年10月14日以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并应当取得甲方的批准以及完成工作交接。但事实上,被告却无故拒绝原告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岗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2019年7月16日中午,原告人事主管徐静在被告无任何违反公司规章的情况下通知被告被辞退。被告有当时在办公室被通知辞退的现场录音。所谓的告知书也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经济补偿七天后原告意识到违法辞退的不良后果才补发的,何况告知书上还把员工名字写错,原告提出已把告知书发顺丰快递给被告,被告并未签收此快递。从原告提供的钉钉截图可以看到原告就被告所说的合同一事装作不知道,不提供2019年3月以前的合同,公司已属违反劳动法。被告无违反公司规章,是在公司人事主管口头通知辞退被告后才没去公司上班,作为在公司工作了八年的老员工不可能无任何违反公司规章的情况下,与公司无任何交待而一声不响的离开公司。被告拒绝到陇南出差是因为原告要求出差当天来回,考虑到南昌市至陇南县两地相距近600公里,开车要近8个小时。到达陇南县后至办事地址还有二三十公里,这还只是单程的时间,一天之内要求往返,劳动强度更大。如此长时间的行车,做为一名驾驶员来说极容易由于疲劳驾驶发生违章甚至交通事故,所以被告建议不要开车前往,并无强硬拒绝,原告以此为由提出辞退被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被告在原告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只是提出建议,并未立即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反而是原告违反劳动法在前,还强行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5058.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案外人江西川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发放工资,后江西川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西四联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由江西四联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继续向***发放工资。***与四联公司最近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工作内容为司机,约定工资30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2000元和岗位工资1000元。2019年7月15日,四联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次日驾驶车辆去陇南出差,***以路途遥远易发生交通违章而导致个人损失为由拒绝出车调度。2019年7月16日下午,***与四联公司人事主管发生争执后离开四联公司。2019年7月23日,四联公司通过快递向***发出《告知书》,写明:7月16日上午综合部人员就你不服从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与你进行沟通,你非但没能意识到你的过错,反而于7月16日下午13时30分起擅自离岗,至今仍未返岗,期间经多次电话沟通,你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岗并说明事由,根据相关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旷工,请你于2019年7月25日之前来公司报到并说明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逾期未至,公司将依法直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四联公司口头通知将其辞退为由未返岗及说明情况,公司也未对其与***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2019年10月14日,***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8000元(2012年3月至2019年7月)。2、补发2019年7月工资1300元。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9]第6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四联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共计15058.2元。四联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还查明,***离开四联公司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11.64元。四联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发放了***2019年7月1日至7月16日的工资218.02元。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的岗位为司机,驾驶车辆是其本职工作,四联公司基于业务需要,指派***驾车去陇南出差,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应服从四联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却以路途遥远易发生交通违章而导致个人损失为由拒绝出车调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主张系四联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7月16日下午,***与四联公司人事主管发生争执后离开,此后亦未到岗,2019年7月23日,四联公司向***发出告知书,通知其到岗并说明情况,***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并于2019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四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述行为可视为***自行与四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四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7月工资,***认可收到7月份工资218.02元,四联公司陈述7月份工资中扣除了社保费用。***认为在其工资中扣除社保不合理,但本院认为缴纳社保的受益人系***本人,本院对***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13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社保是否缴纳,***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四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5058.2元。
二、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小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陈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