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31民初301号
原告:***(曾用名唐书祯),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胜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福。
住所地: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黄咸辉,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巧生,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兴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元、被告兴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咸辉、华巧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至201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初起在被告兴胜公司上班,岗位职责是正巷转运兼倒矿,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一直工作到至2014年7月,被告因故停产。2015年2月份,被告才通知原告回去上班,同时组织大家体检,体检后,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说不要去上班了。后听说是原告检查身体不合格,但被告未把检查报告单给原告也没有告诉原告实情。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职业病检查,被告兴胜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被告所属的铁山垅杨坑山坑口十一中段运输正巷倒矿井扒栏,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在被告所属铁山垅杨坑山十一中段13101、13108正巷转运兼倒矿。原告拿着证明材料至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原告为确认自己患上职业性矽肺壹期为工伤,向于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确认原被告在2005年至今201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于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对仲裁决定书不服。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兴胜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7月因铁山垅钨矿停产而离职后就未回单位上班,劳动纠纷发生于2014年7月之前,至2017年12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有三年多,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被告在铁山垅钨矿仅承包了部分井下踩、挖工程施工,没有包含原告所从事扒栏工作岗位,原告从事扒栏工作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均不是被告提供的。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于都县公安局铁山垅派出所证明;3、被告工商信息查询结果;4、被告出具的证明复印件;4、铁山垅镇人民政府与铁山垅丰田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5、证人杨某及陈某证言;6、职业病诊断证明;7、仲裁决定书。
被告兴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12月22日,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与福盛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2012年12月22日,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与福盛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3、2014年5月,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与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于都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原铁山垅钨矿)调取了以下证据:1、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于都县顺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2、于都县金盛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3、于都县顺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4、于都县金盛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5、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6、于都县金盛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7、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与铁山垅钨矿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8、2009年12月29日,铁山垅矿破产管理人与永安井巷工程公司、金盛井巷工程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工程名称为黄沙矿区的掘进、采矿等。
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原福盛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3日,核准日期2016年11月10日。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福盛公司与铁山垅公司先后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双方合同约定铁山垅公司将黄沙矿区杨坑山坑口的采矿、掘进、出矿工程发包给福胜公司,工期为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于2005年2月经朱井长介绍给李金福(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告承包的铁山垅矿杨坑山坑口运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运矿工资按每吨多少钱计算。2014年11月24日,江西福盛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福为变更为郭林福。2015年7月16日,被告兴胜公司于出具证明:2005年至2010年唐书祯在铁山垅矿××中段运输正巷倒矿井扒栏,2011年至2014年7月在杨坑山坑口××中××、13108正巷转运兼倒矿。2017年11月27日,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唐书祯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17年12月27日,铁山垅丰田村委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丰田组村民***(曾用名唐书祯)从2014年7月开始至今一直在家带小孩、务农。铁山垅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村委会意见。2018年1月3日,于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于劳仲案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因申请人***诉被告申请人江西兴胜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2006年12月29日,铁山垅钨矿分别与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顺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金盛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工程名称为铁山垅钨矿杨坑山坑口的掘进、采矿、出矿工程施工,合同期均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31日,铁山垅钨矿分别与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顺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工程名称为铁山垅钨矿杨坑山坑口的掘进、采矿、出矿工程施工,合同期均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2月31日,铁山垅钨矿与于都县金盛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永安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工程名称为铁山垅钨矿杨坑山坑口的掘进、采矿、出矿工程施工,合同期均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29日,铁山垅矿破产管理人与永安井巷工程公司、金盛井巷工程公司签订《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工程名称为黄沙矿区的掘进、采矿等。
2018年5月11日,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黄沙矿区杨杭山坑口的采矿、掘进、出矿工程承包给江西福盛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黄沙矿区杨杭山坑口的采矿、掘进、出矿工程承包给江西中吉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本院认为:被告兴胜公司出具的证明、杨某的证言及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被告兴胜公司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关系。至于在该公司工作年限,应由被告兴胜公司举证。被告兴胜公司不举证,以当事人主张在该公司的时间为准,即2005年2月至2014年7月与被告兴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兴胜公司抗辩原告之诉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确认劳动关系属民诉中的确认之诉的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2005年2月至2014年6月与被告于都兴胜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于都兴胜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会英
人民陪审员  谢玉环
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