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5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卓飞聪,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望江景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卓飞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卓飞聪、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户28×××66内的银行存款636606.45元,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户28×××66内的银行存款636606.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勇军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