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卓飞聪,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望江景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卓飞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卓飞聪、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卓飞聪、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飞聪、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636606.4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范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