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2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23号望江景城B栋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713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9373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和2018年5月7日网络查询银行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广东阊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2018年2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49125万元,截至2018年7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01.4912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