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山区胜丰成五金机电批发站与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302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立山区胜丰成五金机电批发站,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成平满族乡中和村二组074号。 被执行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一道街30号。 本院在执行立山区胜丰成五金机电批发站与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zdqz立案审查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