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3民初3731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告: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玉华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9954488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