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便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吉联生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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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3647号
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昌硕街道玉华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99544887T。
法定代表人: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元,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生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昌硕街道浦源大道904-956(双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744XH。
法定代表人:杨连圣。
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联生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琴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费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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