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普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被告舟山市安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舟山市安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以被告已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陀金鹰海景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