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生,住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梁孔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关于原告**诉被告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8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6)苏08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琍琍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刘卫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