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592号
原告:***。
被告: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兴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9216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0日,大昆公司(原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承包合同协议书,将其从被告国兴公司处承包的厂房建设工程中的11号楼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1月,工程完工后经过双方结算,大昆公司共拖欠原告工程款7192160元,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据查,被告国兴公司至今未与大昆公司结算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浙0783破申36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大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