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清算领导小组与某某、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执异5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清算领导小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组长:孙连兵,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典,男,汉族,1947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宇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兴公司)、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清算领导小组(下称国兴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国兴清算组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国兴科技有限公司清算领导小组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花 苗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远升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