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96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5599941E,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双溪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根。
被执行人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15894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炳庚。
申请执行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54967.1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