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3345号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倩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倩
书记员  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