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5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重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夏香。
再审申请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6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