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32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极力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
法定代表人:汪训国,总经理。
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重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忠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极力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飞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