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富阳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3534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78467-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保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78467-1,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富阳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侯冻结(截留)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景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但因该工程保证金未到期,且系轮侯冻结,需待保证金到期后再确定分配金额。现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