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恢13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9677329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
法定代表人:俞保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373191,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中环国际大厦**(一照多址:海口市玉沙路21号玉沙;京华城C区1FC008、1FC040等)。
被执行人: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65629Y,住所地:海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华路**东方文华府****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6513、65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案款216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交纳受理费50037元,执行费89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工业区××大厦二层东侧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自动流拍,抵押权人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作价3250000元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路××号××大厦××层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210000元,支付房产的保有和交易环节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066490.91元,支付评估费23400元,支付司法辅拍费4000元,余款5116109.09元用以支付(2018)琼0106执3169号案件优先受偿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工业区××大厦××层部分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119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道××号××花园××楼××号××室房地产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060000元,扣除(2019)浙0111执2894号案件优先债权数额为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462273元,内转该案受理费16474元、执行费22494元,余款为175875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故对上述执行案款2948759元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到案款1462428元,内转本案受理费50037元,执行费89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洋浦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45%股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海南诚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振和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诚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恢13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海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