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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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1745号
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第四层436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劳动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原告厦门龙腾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