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27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区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第9幢,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富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区富阳市富春街道劳动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601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区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609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2677010.94元,另本案申请人就被执行人富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涉案抵押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以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1602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10115元,执行费1000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存款,名下无车辆和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已被处置完毕的,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公寓××号综合楼××室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富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富阳市富春街道××路××-××号××层房地产,申请人共计受偿16820000元人民币。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去向,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18年07月04日,执行到16820000元人民币,被执行人富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执行标的金额为15857010.9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