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与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331号

原告: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村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71258W。

投资人:袁铭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杨海霞,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金鹿路269号鹿山时代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86320T。

法定代表人:陆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芳、李开阳,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与被告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预收213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富阳新登水泥预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骆苏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