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太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号路16号第1幢2楼。
法定代表人:陆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玉,浙江浙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太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龙尾村。
法定代表人:房照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忠,巩义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太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上诉人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富阳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