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字第3487号
申请人富阳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287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经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单位公司法人***另案采取司法拘留15天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单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入境,予以老赖曝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字第3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