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汇远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山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汇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375号

原告:杭州山元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YP8YX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大树下第**。

法定代表人:李雪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汇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96064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褚法成。

原告杭州山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汇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山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山元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丁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