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4958号
原告:白曙。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阳万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15096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5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曙诉被告杭州富阳万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曙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白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