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4104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5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6615096T。
法定代表人:赵欣荣。
委托代理人:朱燕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宋 艺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