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与杭州江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3051号
原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菊。
被告:杭州江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绍兴市浙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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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