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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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4375号之二
原告:嘉兴家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秀亭商业街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9FBC2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桃源路11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9279879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家旺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家旺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嘉兴家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