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鑫铝塑门窗加工厂、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349号 原告:***鑫铝塑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道智果村小腰子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EXR402Q。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惠民街道国开商会大厦公寓1号楼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9279879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音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锦绣大道1号203室-005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9KJ8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鑫铝塑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嘉兴宏国建设有限公司、****超音波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鑫铝塑门窗加工厂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铝塑门窗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4元,由原告***鑫铝塑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