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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375号
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王道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23545467。
法定代表人:邱掌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媛,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晶晖广场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78668705L。
法定代表人:高荣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梅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