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晶晖广场1-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7866870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YK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8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已冻结并划拨46285.51元,优先支付执行费等费用后,剩余金额33797.51元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已办理轮候查封,现无权进行司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处有到期工程款项,本院已向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核实,但尚未有结果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被执行人**(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合计300000元
2023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8月11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8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9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