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1190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