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02民初1190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