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402执405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伤款项共计1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通知,被执行人嘉兴市晟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款项由本院转付申请人),另已负担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国内仲裁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4054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