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23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阳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要求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诉求进行审理。另,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中称沈阳维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辽阳曙光馨园1-8#楼及物业楼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存在缺项、漏项问题,发回重审后查明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依法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06.00元,退回上诉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娟
审 判 员 王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