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文圣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03732.62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予以履行,2022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社保、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诉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 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