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14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衍水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0808.00元,执行费12208.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7月19日、8月16日、9月16日、12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余额较小,无法划拨。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到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到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5、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辽1002执1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