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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02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辽阳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阳市文圣区东园路4-17号A#楼106号。 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3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75517.21元,执行费2025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社会保险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17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