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21民初3435号
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5919314D。
法定代表人:权森。
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1363641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海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