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1民催4号

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西路11弄17号3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136364130。

法定代表人:姜钧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寄红,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1年3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号码:001××××5795,票面金额为40000元,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0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兴椰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祖国宏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