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815346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钦建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