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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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477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81534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丽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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