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480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81534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兵与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兵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立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账户33×××13内资金54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丽水天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开立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账户33×××13内资金5400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