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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126执173号
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6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岭头乡龙源村村民委员会、庆元县岭头乡龙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庆元县岭头乡龙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0223861697账号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67405元,支付本案案件执行费237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纠纷人民币 165030元,申请人***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